礼制遗存与礼乐文化的起源
礼制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内涵,而礼制的核心是等级制度。礼制的有无及其完善程度是社会复杂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与体现氏族成员平等观念的原始习俗有本质区别的是,植根于私有制基础上的宗法等级制和与此相适应的一套礼乐制度,所体现的是特权和社会成员间的不平等。礼制即等级名分制度,用以确定上下、尊卑、亲疏、长幼之间的隶属服从关系。举行祭祀、朝聘、宴飨等政治性、宗教性活动的建筑物及使用的礼器,是礼制的物化形式,它们既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又是用以“明贵贱,辨等列”(《左传·成公二年》),区别贵族内部等级的标志物。我们从考古学上探讨礼制的起源,即主要由礼仪建筑遗存和礼器入手,也即从反映人们社会地位差异的相关遗迹遗物出发,揭示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重要考古发现的问世,学术界的知识结构不断更新,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文明具有鲜明的特色,其精髓在于礼乐制度。在10余年前关于中国文明起源问题的讨论中,已有学者指出“礼乐制度与中国古代文明的关系可谓形影相随。应承认它是中国文明固有的特点之一”,“应该把礼乐制度的形成视为中国进入文明时代的一项标志”,而“礼制形成于龙山时代”(高炜1989)。
龙山时代,一般认为相当于公元前3000——前2000年左右(严文明先生将龙山时代界定于公元前2600——前2000年。后来,其主张将庙底沟二期文化及各区域与其大体同时的诸考古学文化“划归龙山时代的早期”,准此,龙山时代的上限就可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严文明1981、1993)。考古材料表明,进入龙山时代,黄河和长江流域若干考古学文化的社会分层已较显著,贫富分化加剧,在聚落形态、建筑规格与品类以及遗物上都有一些令人瞩目的现象出现。这一大的历史时期上承仰韶时代,下接以二里头文化为先导的三代青铜文化,是以礼乐制度为显著特征的华夏文明起源与形成的关键时期,因而成为探索中国古代礼制的起源与早期发展的重要对象。龙山时代之前的仰韶时代,约当新石器时代晚期(苏秉琦1994B)。伴随着这一时期社会分层现象的出现,某些遗迹遗物或可看作礼仪建筑或礼器的萌芽和前身。但总体上看,这些考古学现象与礼制的形成之间尚有相当的距离。
经对与礼制有关的遗存做初步的梳理,我们认为,礼制遗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礼器作为社会地位和等级的标志物,其出现应与社会分层大体同时,指那些开始脱离日用品而被赋予了特殊用途和特定意义的器物,它诞生于真正意义上的礼制出现之前,存在于广大地域内的诸多考古学文化中。狭义的礼器则是指与三代礼器群有直接的承袭关系、作为华夏礼乐制度的物化形式的器物。礼仪建筑也大体可做这样的划分,只是它较之礼器更难以辨识。
广义与狭义两种礼制遗存可能还具有进一步的分类学意义,它们似乎代表着以礼乐为分野的两大文化系统。三代礼乐文明的多源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主次不分的“杂拌”,由物质遗存把握其所具有的精神与制度层面的特质,应是我们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也是解明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礼制起源问题的研究上,我们不倾向于作一般进化论式的单线追溯。就目前的发现看,狭义的礼制遗存仅见于龙山时代少数几个考古学文化,我们可以据此对三代礼乐文明的主源作深入的探究。
应当承认的是,从考古学材料探究礼制的起源并非易事。任何事物在其肇始期都有发生与初步发展的过程,其质变完成于量变之中,礼制的形成也是一个过程而非一道门槛,因而对早期礼制遗存的确认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同时,由于没有确凿的文字材料出土,探索中的许多阶段性认识只能属于推论,有待于新的考古发现的检验。
一、礼仪建筑与墓葬的考察
目前与礼仪建筑相关的遗存发现较少,同时缺乏能确切说明其功能与性质的材料,因而对其进行界定有很大的困难。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其一是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其起源。
从新石器时代开始,黄河流域的住宅建筑形式经历了从半穴居到地面居再到高台居的发展过程(周星1989)。住宅形式作为社会文化的产物,也一直在显示着社会进步的趋势。至龙山时代乃至其后的三代,在穴居住宅依然存在的同时,出现了突出于地面的高台建筑。高台建筑的出现既与夯筑技术的成熟相关联,又反映着事实上日益扩大的社会分裂。大型夯土高台建筑的建造需要庞大的用工量,又因其首先成为表现礼制的宫殿和宗庙之所在而具有权力象征的意义。这决定了它从诞生之日起就与礼制和文明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许宏2000)。
其二是循由已知推未知的方法,从可以确认的礼仪建筑来上推这类遗存的渊源。
二里头遗址的大型建筑基址,是目前可以确认的中国最早的与礼制相关的宫庙类建筑,其在遗存类型上表现为大型夯土基址。建筑台基高出地面,系人工夯筑而成,面积达数千至1万平方米,体量远远大于一般居住址。土木结构,形制方正规整,封闭式布局,中轴对称。其后的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的大型建筑与其一脉相承。由此可知,中国早期礼仪建筑的考古学载体是大型夯土台基址。
由二里头文化的大型建筑基址上溯,可与其大体前后接续并保存较好的夯土基址,发现于属王湾三期文化的新密市古城寨龙山时代城址中。城址的面积为17万余平方米。大型建筑基址的总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我们认为编号为廊庑基址的F4,与夯土基址F1应为同一座大型建筑的组成部分),夯土基址F1的规模与二里头遗址1、2号基址的主殿相仿,达300余平方米。依发掘报告,其建造和使用年代约当中原龙山文化晚期。
新密古城寨城址大型夯土建筑
如果进一步追溯夯土和大型建筑这类作为礼制建筑的表现形式的考古学现象的本源,可知最早将夯土用于建造城垣和建筑的,是郑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甘肃秦安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的“原始殿堂”,是由前堂、后室和东西两个厢房组成的多间式大型建筑,总面积达420平方米左右,应为集会或举行宗教仪式的公共建筑,在结构与功能上或可看作后世礼仪建筑的前身。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在包括上述地点在内的黄河中游的遗址中发现高出地面的早期夯土台基址。与二里头遗址相类的高出地面的夯筑台基式建筑,仅见于地势更为低平的长江和黄河下游的良渚文化和山东龙山文化。在余杭良渚遗址群发现的人工营建的莫角山大型台基址,其平面略呈长方形,面积逾30万平方米。台基上更筑有3个高4~5米的土台,此外还发现有总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夯土基址。这类遗存已开后世中国大型建筑普遍采用的同类做法的先河。同时应指出的是,良渚文化的衰落时间较早,其与二里头文化之间尚有相当的时间距离,该文化所见夯土基址与三代同类建筑间是否存在源流关系,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都还有待于深入的探究。
与古城寨城址大体同时,在黄河中下游龙山时代诸考古学文化中还发现有10余处夯土城址(钱耀鹏2001)。这些城址的面积相差很大,从1万平方米至数十万平方米不等,在平面布局上大多较为方正,而与仰韶时代的环壕聚落和城址的圆形规划不同。这一区域的城址形态,成为后世中国夯筑矩形城郭制度的主源。方正的、规模不一的城垣,除了有利于版筑施工这一技术层面的原因及因地制宜的考量外,是否还有礼制的因素蕴含其内,尚无从究明。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并非重要的中心聚落都筑城,同时,并非所有的城址都是中心聚落。可以认为,早期城垣的筑建是以实用性即其防御功能为主的,城垣的有无首先取决于需要,即便夏商西周三代王朝的都城,也并非都有城垣(许宏2000),因此城垣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少观念上的象征意义,是否属于礼制建筑,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同时,在这些城址中,尚很少发现像古城寨那样保存较好、可能与礼制有关的大型建筑,这也影响了我们对城址的性质与功能的准确把握。
良渚莫角山营建场景复原
至于龙山时代内蒙古中南部和长江中游的城址,则分别为石砌和堆筑,且形制均不甚规整,受这些地区社会复杂化程度的制约,其功能和性质同中原地区的夯土版筑城址当不可同日而语。这类夯土遗存富于地方特色,它具有什么样的礼制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究明。可以肯定的是,“各地城址在当地社会运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方式不尽相同,最终它们在对中国文明之形成的贡献程度和方式上也有各种各样的差别”(赵辉等2002)。
在三代,礼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丧葬礼,古人“事死如事生”,作为丧葬礼的重要物化形式的墓葬本身也应属礼仪遗存的范畴。三代贵族葬制的主要特征是:长方形竖穴土圹;以单人仰身直肢葬为主;葬具采用棺椁;以成套的礼乐器随葬;有明显的等级差别存在,墓葬规模、棺椁的有无和复杂程度以及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与墓主身份成正比。其渊源也可上溯至龙山时代。
长方形竖穴土圹的墓葬形制,和单人仰身直肢的埋葬习俗都可上溯至新石器时代前期,且被普遍采用,因而不具有标示等级身份的意义。在仰韶时代以仰韶文化为主的诸文化类型中,尚多见多人二次合葬墓,共同随葬一套或两三套器物;单人墓中墓葬的规模大体相同,随葬品以日用陶器为主,或有生产工具和装饰品,其种类和数量并无显著的差别。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还可知当时妇女占有的财产一般多于男子,说明其地位尚高于男性(苏秉琦1994B)。但地区与文化类型间仍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其中大汶口文化早期墓的分化程度就较高,个别墓葬的墓坑面积已超过8平方米,随葬器物逾百件,应已出现了贫富分化与社会地位分化的现象。
仰韶文化后期遗存中很少发现墓葬,其葬制的具体情况尚不甚清楚。与其大体同时的大汶口文化、凌家滩文化等,则在同一墓地内的墓葬之间以及不同墓地之间开始出现分化现象,墓葬的规模、葬具和随葬品的种类数量都有明显差异。最典型的是作为所在文化中心遗址的大汶口墓地和凌家滩墓地的发现。与大汶口墓地以随葬日用陶器为主的作风相异,地处江淮地区的凌家滩墓地则以随葬富于特色的大宗玉器为主,但二者都随葬有为数不少的生产工具。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随葬制度中有以量取胜的倾向;各文化类型中随葬品的种类较为繁杂,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与后世礼器相关的遗物数量较少且零散出现,尚未形成稳定的组合。
在中原仰韶文化前期的墓葬中已偶见用木板拼成的葬具的痕迹,如宝鸡北首岭和西安半坡所见。大汶口文化中期的墓葬中出现了长方框形、盒形或井字形的木质葬具,或可称其为“原始木棺”或“原始木椁”,如泰安大汶口和诸城呈子所见。这类葬具均见于墓葬规模较大、随葬品较多的墓中,但这一时期尚未出现具有双重结构的棺椁葬具。
进入龙山时代早期,在葬制的发展上走在前列的仍属大汶口文化(晚期)以及与其大体同时的良渚文化。
大汶口文化晚期阶段最大的墓葬的面积已达14平方米,有木质朱绘葬具(大汶口M10);在棺或椁外的二层台上随葬珍品的厚葬之风日益盛行,墓中出有制作精美的玉器、骨牙雕筒、鳄鱼皮鼓(鼍鼓)、白陶器及大量陶器和各类装饰品等,其中包括若干非实用器,有些已属礼器的范畴。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占总墓数绝大部分的小型墓全无葬具,随葬品极少甚至空无一物。棺椁齐备的墓葬也始见于此期的大中型墓,如邹县野店。可见初具形态的棺椁与贫富分化和等级制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一出现便成为等级的标志物(高炜1989)。同时,这一时期已出现了不同等级的墓葬相对集中、有规律排列的现象。
章丘焦家大汶口文化两椁一棺墓
章丘焦家大汶口文化墓葬及随葬品
良渚文化已发现的大型墓葬都建在人工堆筑的高土台上。这些高台墓地相对独立,一般不与小墓混在,高台本身也是祭坛,兼具祭祀和埋葬权贵的双重功能(杜金鹏1997)。大墓墓圹的面积在5~9平方米不等,有木棺类葬具,有的还带有朱绘痕迹。木棺多以独木刳成,富于地方特色。墓中都有丰富的随葬品,而以琮、璧、钺或璜、冠状饰等礼玉及各种佩玉为主,一般在百件以上。同时还发现有大量葬于平地墓地的小墓,其随葬品以陶器为主,或有石钺及小件饰品等,有的全无遗物(陆建方1996)。
凌家滩文化和良渚文化的贵族墓地系人工营建,注重祭祀功能,随葬品以玉器为主,墓葬间的差别主要显现于随葬玉器的种类与数量上,而墓葬规模和葬具似乎并非葬制上等级划分的重要指标。这些特征,都与前述三代的埋葬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至龙山时代后期,墓葬上显现的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剧,以海岱龙山文化和陶寺文化的葬制发展最引人注目。
海岱龙山文化已发现的数百座墓葬的绝大多数为中小型墓,大型墓则仅在临朐西朱封和泗水尹家城两遗址发现了数座。这类墓葬的面积达10~30平方米。葬具为一椁一棺或重椁一棺,有的还使用彩绘边箱和脚箱,表明木椁墓的形制至此已臻成熟。这类墓葬一般有丰富的随葬品,包括以白陶鬶和蛋壳黑陶高柄杯为中心的成套精美的陶器和各类玉器,并有猪下颌骨等。个别规模较大的墓还发现有鳄鱼骨板,一般认为属鼍鼓的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