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坎下乾上
《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须,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讼者与人争辩,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未辩,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者,求辩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义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