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宗教裁判所没有迫害、处罚、监禁、杀死过任何一个犯人。
因为宗教裁判所是很爱惜名声的。
最早裁判所的审讯确实不可以用刑。爱和宽恕是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嘛。当年耶稣面对杀戮都毫不反抗,基督徒怎么能乱用暴力呢?
但是后来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出台了一个有趣的命令,允许审判官们互相宽恕对方因为用刑所犯下的罪。意思是,咱俩不是都不能用刑嘛,没事,我允许你用刑,你允许我用刑,咱俩瞬间就都合法了。
此例一开,很快宗教审判中就增加了水灌、火烤、撕扯人身体等残酷的刑罚。乃至后来有的犯人看了刑具就直接招了。
教皇也曾经要求用刑“应用一次为限”。但是有的审讯官将此理解为“一次审讯用一次”,所以打够了一顿以后,再审问几句,然后就可以再次用刑了,实际上等于没有限制。
当然裁判所也知道用刑逼出来的供词不可靠。出于对案件负责的考虑,犯人在招供三小时后,被要求重新招供,看看是不是仍旧认罪。你猜,如果犯人这次不认罪了怎么着?
还是打。
你说裁判所这不是自己跟自己折腾着玩儿吗?
但是光逼出来供词裁判所还不满意,为了给自己遮羞,犯人的认罪书必须写成“自愿招供”。
——是你自愿认罪的,我可没强迫你哟。
最好笑的是定罪之后的刑罚。教会不想担上惩罚犯人的名声,要判人监禁的时候,就要求犯人“必须自己进入为其准备的监狱,并使之成为其永久的家”。
——是你自愿进去的,我可没囚禁你哟。
如果犯人再不听话呢,那裁判所就把犯人交给当地政府,让他们去执行监禁等惩罚。
——是政府判你的,和我没关系哟。
然后教会还有一个说法:“教会远离血腥。”所以教会不能杀人,他们把犯人扔给当地政府处罚的时候还要警告官吏,要避免犯人“所有流血及危及生命的可能”。但教会又顺口说了一句,咦,好像火刑不会流血。
所以你就知道了为什么宗教裁判所的极刑都是火刑了吧。
这样一来,从头到尾,宗教裁判所在文件上确实和酷刑、暴力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它们是中世纪最恐怖的执法者,无数人被它们送上了火刑架。
这个结果,其实从暴徒们冲进亚历山大图书馆毁掉书卷的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历史忠实地履行着诗人海涅的那句名言:
在他们开始烧书的地方,他们最终会烧人。
在那个时代,欧洲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如下的处境。
首先,身边每一个人都可能告发你是异端分子。教会经常到各地去布告宣传,鼓励人们检举异端,检举有奖,知情不报有罪。教会还会手把手地教人们怎么分辨异端,怎么偷偷收集罪证。
然后,只要有人告发你,裁判所就可以逮捕你。
你可能要在环境恶劣的牢房里惶恐不安地等上几个月到几年,才能等来审讯。
审讯的时候,你不知道自己被指控了什么罪名,不知道是谁检举的你,不知道证人是谁,不知道法官的姓名和身份。你什么都不知道,只有号称“上帝的猎狗”的裁判官事先精心准备的一大堆带着陷阱的问题。当然,还有各种酷刑。
此时,只要有两个证人——孩童也行,罪犯也行,甚至精神病人也行——证明你有罪,你就有罪了。
儿女可以给父亲作证,妻子可以给丈夫作证。但是,只能作对被告不利的证词,不能作有利的。
审判期间,不许联系亲朋好友。
如果有人为你辩护,则会以异端罪论处。
想减轻罪行吗?可以,裁判所会给你一段时间,让你去检举更多的异端分子。这一招彻底把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变成了传销,只不过他们要的不是钱,而是良心与鲜血。
最后,当裁判所认为你失去了检举他人的价值后,就会对你判罚了。
最轻的惩罚是祷告恕罪。这常常是终身的,每年必须到指定的几十所教堂签名盖章,每次盖章可能还会伴随着鞭笞。有的人被要求终身穿着有明显标志的衣服并佩戴十字架,一生都会被别人歧视。
比这更重的刑罚是监禁,刑期往往是终身。监狱的条件各不相同[2]。有的监牢非常窄小,没有窗户,只在房顶开一个小口,食物从房顶上递下来——好吧,我说错了,这根本就是一口井。
此外,也有流放、苦役、鞭笞等刑罚,不细说了。
最后,少数顽固不化、拒绝认罪的人会被施以火刑。
再附加一条,大部分异端分子还要被没收财产,有时还包括后代的财产。这些财产常常被教会及当地政府瓜分,因此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有很大的动力去给有钱人定罪。
这是个人人噤若寒蝉的时代。
谁能想到,击败这恐怖统治的,竟然是一个出身贫寒、一无所有的书生。
除了哲学之外,他别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