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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大西军的经营云南(第4页)

[60]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1]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2]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说:“戊子(1648),孙可望以兵食不足,将近省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征输运省。”

[63] 冯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见《明末滇南纪略》中所说“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田主所得是从政府所征一半内拨给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在营庄制度下,“军田每亩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说:“是时征谷斗石尚无定数,又有四六同分之议。农民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携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拿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澂民股栗。”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亩岁纳谷一石二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大致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即每亩产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实行了定额赋。

[64] 《晋宁诗文征》诗征,卷二,黄都《闻山歌有感》,此诗约作于1651年(永历五年、顺治八年)。

[65]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卷四。

[66] 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禁酿酒,违者死(原注:法严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67] 康熙三十年《云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记》;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年《鹤庆府志》卷四《沿革》。

[68]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按,“兴朝通宝”一分、五厘、一厘计三种存世尚多,用“兴朝”二字为文,解释不一,但肯定不是纪年。

[69] 参见康熙四十四年《平彝县志》卷之三《地理·风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按,大西军进滇以前,云南已用银、钱,《徐霞客游记》也多处可见,但民间交易中仍多通用贝币。

[70] 倪蜕《滇云历年传》。李天根《爝火录》卷十七也说:铸兴朝通宝后,“凡上纳钱粮,放给俸饷,以至民间一切贸易,皆通之。有不遵行者罪死。……钱法乃大行”。

[71]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按,史文为大西军总兵,其全衔为“钦命总理云兴通省盐政税务总镇”,见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六,史文在永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阁碑记》。他后来投降了清朝。

[73]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4]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5]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6] 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一《沿革志》。

[77]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同书卷四《政图治安》一节又记:“兵马三日一小操,十日大操,雨雪方止。”

[78]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9]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冯甦《滇考》卷下记:“取各郡县工技悉归营伍,以备军资。”

[80]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81]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2]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3]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4] 昆明无名氏《滇南外史》。按,《明末滇南纪略》记严似祖为吏部兼礼部尚书。

[85]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86]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悔罪归明》。马兆熙当作马兆羲,见前注。

[87] 参见傅迪吉《五马先生纪年》;李蕃《雅安追记》。

[88]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

[89] 李介《天香阁随笔》卷二。

[90]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91] 参见《鸡足山志补》及郭影秋《李定国纪年》正文前影印李定国、孙可望刊刻的佛经跋文图片,原件现存云南省图书馆。王尚礼铸造的供佛香炉,拓片藏云南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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